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楚天都市報訊 (記者陳凌墨 通訊員王藝園 陳宓夷)昨日,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(草案二審稿)》提交省人大常委會議審議,其中尤為引人關註的是:對水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,以扭轉“環境違法成本低”和環境違法現象普遍的局面。
草案規定,私設暗管排污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,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10萬—50萬元以下罰款,並對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1萬—10萬元罰款。違法排污受到罰款處罰,被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行政機關可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。情節嚴重的,停產整頓、關閉。
據瞭解,目前,超標排污、偷排污水等環境違法行為多表現為持續性。以前在實際工作中,大多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企業每個月處罰一次。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,在我國香港、臺灣地區和其他許多國家的環境立法中,應用非常普遍。
此外,我省將建跨界水體保護措施,在長江、漢江、清江流域實行跨市、縣交界斷面水體水質考核和生態補償制度,在跨行政區域河流、湖泊、水庫實施聯席會商制度。
(原標題:違法排污逾期不改者將按日處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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